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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军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8436000474。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军民,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军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潘军民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军民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潘军民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3件,申请标的约13.5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透支本金7236.59元,利息1836.34元及费用3562.47元和从2016年5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58元、执行费9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潘军民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潘军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