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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财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志勇与王念东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万宁喜百年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志勇,王念东,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万宁喜百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财保5号之一申请人:宋志勇,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萍,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念东,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被申请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河北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念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海南万宁喜百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宁市万城镇光明南路西侧114号烟草大院。法定代表人:陈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宋志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念东、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万宁喜百年投资有限公司共计1890万元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宋志云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昆明路158号1栋A座25层2503室面积284.84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宋志霞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昆明路158号1栋27层A座2701室面积211.22平方米的房屋和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昆明路158号1栋27层A座2702室面积191.95平方米的房屋,及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昆明路158号1栋27层A座2703室面积284.84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宋志勇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宋志云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昆明路158号1栋A座25层2503室面积284.84㎡的房屋手续(房产证号:房权证乌市高新区字第20080328**号);二、查封担保人宋志霞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昆明路158号1栋27层A座2701室面积211.22㎡的房屋手续(房产证号:乌房权证高新区字第20123919**号);三、查封担保人宋志霞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昆明路158号1栋27层A座2702室面积191.95㎡的房屋手续(房产证号:乌房权证高新区字第20123920**号);四、查封担保人宋志霞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昆明路158号1栋27层A座2703室面积284.84㎡的房屋手续(房产证号:乌房权证高新区字第20123919**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宋志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宋 国 建审 判 员 安  晶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晓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