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付新庭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新庭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新庭,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江汉区。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新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起,被告人付新庭在租用的本市硚口区华生城市广场北区23栋109号一楼门面内,设置“幸运六狮”游戏机一组,“无名称捕鱼”游戏机四台开设赌场。被告人付新庭招聘汪某1(另处)负责上分、收银;汪某2(另处)望风看场;高某打扫卫生。2016年12月22日23时30分,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民警在该游戏机室内将被告人付新庭抓获归案,并查获工作人员及正在参赌的童某、陈某,4等人员,收缴赌资11500元、游戏机电路板五块。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为赌博机,共有可供四十人单独赌博的机位7。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新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汪某1、汪某2、高某、童某、陈某,4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新庭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付新庭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付新庭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新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款已缴纳。)二、开设赌场的电子设备等物品、赌资人民币115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琍书记员 孙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