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爱明与被告李页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明,李页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307号原告陈爱明,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丽,女,1995年12月6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委托权限:全权。被告李页军,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明与被告李页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2.00元,原告陈爱明免缴。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彭明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