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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桐庐发中发塑料有限公司、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发中发塑料有限公司,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杭州新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吴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桐庐发中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新淳东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577331998。法定代表人曹发钟。被执行人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东溪工业功能区(新淳路),组织机构代码:799661175。法定代表人吴永成。被执行人杭州新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新淳东路283号,组织机构代码:MA27WFCT6。法定代表人葛丽利。被执行人吴永成,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桐庐发中发塑料有限公司与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杭州新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吴永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杭州新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吴永成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吴永成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分水镇东溪工业园区的工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已在另案中依法拍卖处置完毕,本案仅提取执行费7844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吴永成有位于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农村住房一幢,但系集体土地,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永成已在另案中司法拘留。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6件,总标的约700万元;被执行人吴永成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件,总标的约42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特87号民事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及滞纳金544443元和逾期的当期未还货款2%的滞纳金、执行费7844元;现已执行到执行费7844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发中发塑料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杭州新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吴永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