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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舒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5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愉,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辰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舒愉在石狮市宝盖镇雪上村豪德胜宿舍楼下永钦发艺造型店门口,趁被害人郑某未锁轿车门之机,盗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919元及3件衣服、1个单肩包(均无法估价)。被告人舒愉当日在石狮市速8酒店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赃款人民币3242元。案发后,被告人舒愉退出赃款人民币6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扣押的赃款照片,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熊某证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指认盗窃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9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赃款人民币七十七元,发还给被害人郑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