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裴芝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429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