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昌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昌玮,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玮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某、书某、被告人陈昌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8时许,被告人陈昌玮在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560号麦当劳餐厅内,趁被害人王某1用餐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挂在座椅靠背上的外套口袋内手机一部,随后逃离现场。同年1月13日,公安人员在杭州市上城区湖滨银泰C区小猪猪餐厅门口将被告人陈昌玮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昌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说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盘、辨认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昌玮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昌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昌玮退赔被害人王某1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