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听潮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听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68号罪犯杨听潮,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一年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嘉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杨听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2005)浙刑一复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2月22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7年12月2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浙刑执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辽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现刑期至2028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杨听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听潮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听潮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听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8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