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邓鑫国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邓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1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南段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7428575998。负责人夏育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邓鑫国(曾用名邓兴国),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鑫国拆除房屋及构筑物、交出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以与被执行人邓鑫国在案外和解,且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已主动拆除房屋交出土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对邓鑫国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德彬人民陪审员 雷 厉人民陪审员 彭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