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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美英与李万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英,李万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223号原告郑美英,女,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张家口市崇礼区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万成,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美英与被告李万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和解不成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希林审 判 员  王凤燕人民陪审员  王翠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