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其豹、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豹,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李其豹,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651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1272-X。法定代表人李绍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7民初339号民事,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其豹与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862333元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6211.5元,申请执行费110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而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尚余土地征收补偿款72400000元,本院已作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250982元,并已领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执民字第2239号分配方案、走访笔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尔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