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栓、董小富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栓,董小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豫1330刑初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栓,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董小富,别名董浩,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桐柏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收到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桐检公诉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彭栓、董小富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