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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强申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唐明,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威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中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