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高文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文斌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906号罪犯高文斌,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斌犯抢夺罪,判处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7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36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文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高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高文斌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文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何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