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增录、油雷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录,油雷臣,徐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178号之一申请人李增录,男性,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油雷臣,男性,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徐彦民,男性,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关于李增录与油雷臣、徐彦民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155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油雷臣驾驶的豫A×××××号重型罐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查封薛东生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油雷臣所有的重型罐车车牌号:豫A×××××。二、扣押期限为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