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彩利与沈玉现、郭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利,沈玉现,郭九洲,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周彩利,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沈玉现,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九洲,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玉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彩利与沈玉现、郭九洲、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沈玉现、郭九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玉现、郭九洲在银行的存款(限额3000000元)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岳海水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衍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