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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彩利与沈玉现、郭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利,沈玉现,郭九洲,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周彩利,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沈玉现,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九洲,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玉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彩利与沈玉现、郭九洲、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沈玉现、郭九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玉现、郭九洲在银行的存款(限额3000000元)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岳海水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衍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