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465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庆辉、刘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庆辉,刘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富元路。法定代表人:王盘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马振华,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庆辉,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刘耘,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黄浦区人,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耘、张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本院目前无法查知被执行人刘芸、张庆辉实际住所地。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刘芸名下位于上××××室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刘芸仅占7%的份额,已设有抵押权且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俩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是本院(2016)苏0507执1466号、(2016)苏0507执1464号、(2016)苏0507执1463号等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案件目前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