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执复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飞与徐建东、西安锟泰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陕执复56号复议申请人(被拘留人):徐建东,男,汉族。复议申请人徐建东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1执84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徐建东提出,2017年2月7日,其被通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谈话,在谈话中其已将财产状况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向其送达的报告财产令中无附表,法院也未告知其需要以书面形式在三日内报告财产情况。西安中院对其司法拘留的决定有误,请求依法解除拘留。经审查查明:西安中院在执行(2016)陕民终573号王飞与徐建东、西安锟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锟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与徐建东谈话,并向徐建东送达(2017)陕01执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谈话笔录中未见徐建东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的内容,徐建东在谈话笔录以及送达回证上均签字、纳印。依据向徐建东送达的报告财产令记载的内容,因徐建东及锟泰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西安中院依法责令徐建东及锟泰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该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该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截止2017年4月17日,徐建东未向西安中院报告财产。同日,西安中院作出(2017)陕01执84号拘留决定,对徐建东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8日,西安中院将徐建东移送西安市拘留所羁押。本院认为,西安中院作出(2017)陕01执84号报告财产令明确责令徐建东三日内报告财产,逾期不报告,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徐建东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向西安中院报告财产,西安中院对其实施拘留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徐建东的复议申请,维持(2017)陕01执84号拘留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