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大发强盟包装有限公司,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传,朱诗力,吴爱荣,朱维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三区(龙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5099K。法定代表人:王善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0505759L。主要负责人:刘剑,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大发强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5529G。法定代表人:易志龙。原审被告: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新雅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27959。法定代表人:郑恩昌。原审被告:朱诗传,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朱诗力,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吴爱荣,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朱维算,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原审被告大发强盟包装有限公司、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传、吴爱荣、朱诗力、朱维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以及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