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毕红军与于水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红军,于水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101号原告:毕红军,城镇居民。被告:于水红,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红军诉被告于水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水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红军撤回对被告于水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毕红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海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