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明阳与新疆兆中快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阳,新疆兆中快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709号原告:马明阳,男,回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向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兆中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阳与被告新疆兆中快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和解。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阳撤回对被告新疆兆中快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受理费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