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俊彦与恩平市佳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彦,恩平市佳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民初346号原告:黄俊彦,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佳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泽华。原告黄俊彦与被告恩平市佳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陶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俊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能陶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俊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余泽华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成立恩平市佳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即被告),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余泽华(即被告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原告担任监事。其中,双方确认由恩平市鸡山陶瓷原料加工厂全部资产转化的公司启动资金为余泽华61.7万元,原告1370834元。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万元,由余泽华出资5.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由原告出资4.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在两股东履行1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出资义务后,被告佳能陶瓷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经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根据订立的《恩平市佳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六)…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会计财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公司拒绝提供查询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依法拥有股东知情权和收益权。但自公司成立至今,被告佳能陶瓷公司从未向原告公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也未曾向原告分配红利。因无法得知公司财务现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佳能陶瓷公司提供公司财务资料用作查阅,但被告佳能陶瓷公司均拒绝提供。被告佳能陶瓷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股东知情权,为维护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被告佳能陶瓷公司没有出庭应诉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余泽华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设立被告恩平市佳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余泽华认缴出资5.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原告黄俊彦认缴出资4.9万元,占注册资本49%,余泽华系被告佳能陶瓷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被告佳能陶瓷公司的日常运营与管理,原告系被告佳能陶瓷公司的监事,负责监督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余泽华签订了《恩平市佳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章程》,其中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六)……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第四十七条规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三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被告佳能陶瓷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经核准成立,法定代表人是余泽华,经营范围为销售及来料加工陶瓷原材料、石泥料。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佳能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泽华因公司财务问题发生矛盾,原告多次与被告佳能陶瓷公司协商要求查阅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但被告佳能陶瓷公司均拒绝。本院认为,本案是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状况之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之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和被告佳能陶瓷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兼监事对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有查阅权、复制权和检查财务资料的职责。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佳能陶瓷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查阅,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佳能陶瓷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关于原告主张查阅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所包含内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被告佳能陶瓷公司提供的会计帐簿应当包含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性帐簿;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被告佳能陶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恩平市佳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提供本公司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供原告黄俊彦查阅。二、被告恩平市佳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提供本公司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黄俊彦查阅。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恩平市佳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日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