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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盘锦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盖井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井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569号原告:盘锦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石广玲,该公司经理。被告:盖井成,自然信息不详。原告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盖井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