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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爱云与新疆中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云,新疆中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6609号原告田爱云,女,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天津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何书博(系原告丈夫),男,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人,石油工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中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市56号小区建国南路西侧与腾飞路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梁建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云诉被告新疆中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田爱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爱云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爱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25元,由原告田爱云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