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施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91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辩护人季炜斌,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皓翔、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季炜斌、丁美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施某某担任上海巨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技术工艺指导,在明知公司电铸车间生产中会产生含重金属污水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车间操作工人使用自来水冲洗残留重金属溶液的电铸工件及电铸胶带、夹具,所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经电铸车间排水管道流至厂区总排口处,后排放至厂区外界河内。2016年11月4日,上海市崇明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总排口处污水进行取样并检测,污水中总镍检测结果达到2.54mg/L,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24.4倍。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施某某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陆某某、王某某、陈某1、吴某某、龚某、黄某1、茅某某、黄某2、顾某某、陈2、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环保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情况说明》、《检测采样单》、《测试报告》、《认可意见》,《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镍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