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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淑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淑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726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0808-3。法定代表人:甘丽娟,总经理。被告:孙淑景,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淑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桓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