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6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福安钢材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福安钢材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652-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福安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鼎泰逸景园50-5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林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福安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待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