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保现与内黄县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现,内黄县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413号原告:王保现,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印,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内黄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内黄县硝东三路。法定代表人:范振辉,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方,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恒,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保现与被告内黄县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保现负担。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