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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而勃与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而勃,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1474号原告:邹而勃,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后围21号四楼401房。法定代表人:关穗阳。原告邹而勃诉被告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而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的报酬合计60000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原被告就合作一事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被告利用公司优势为原告提供商业活动机会,扩大原告知名度,原告利用自身资源承揽商业活动与被告合作,并宣传被告及旗下艺人;2.合同期限1年,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3.原告每月的固定报酬为税后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参与被告安排的商业活动,严格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所有商业活动,并宣传被告及其旗下艺人。但是被告在支付了原告2016年6-7月的报酬合计20000元,2016年8月到2017年1月的报酬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搪,明显有拒付之嫌疑。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没有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4日,原、被告就合作一事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利用公司优势为原告提供商业活动机会,扩大原告知名度,原告利用自身资源承揽商业活动与被告合作,并宣传被告及旗下艺人。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工作资源,安排原告参与商业活动;被告有权参与合作被告方承揽的商业项目;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广州市区内被告安排或参与的商业活动交通接送服务;被告应利用自有资源对原告进行包装、宣传、推广;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报酬或分成。原告应以被告旗下艺人对外宣传,不得做出或发表任何影响被告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及言论;原告应按照被告的安排参与商业活动,不得无故拒绝;原告个人获得任何商业活动机会,原告需全部告知被告,并以被告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告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原告应以自己渠道及资源宣传推广被告及旗下艺人形象;原告可以利用被告的资源对自身进行包装,宣传,推广。被告在不影响商业活动利益前提下将主动积极配合;原告享有合作期间获取报酬及分成的权利。被告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的固定报酬税后人民币10000元,并且为原告缴纳社保,以现金形式现付给原告,自行缴纳。双方合作的商业项目,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2016年6-7月的报酬合计20000元给原告后,2016年8月到2017年1月的报酬经原告催告后,至今未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被告没有按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报酬给原告,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在本院向被告合法送达了原告的诉状、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后,被告既不提出答辩、举证,也不出庭应诉,被告应承担对其的不利后果。故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邹而勃与被告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告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邹而勃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的报酬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微吴蕊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