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尚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15380023-6。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尚连,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