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戎丙友与崔照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丙友,崔照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311号原告:戎丙友,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崔照晨,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东光县。原告戎丙友与被告崔照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戎丙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丙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戎丙友负担。审判员 刘九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