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艳影与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柳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影,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柳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1551号原告:王艳影,女,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柳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柳西村。法定代表人:曲文亮,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王艳影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柳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银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西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艳影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法人民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还清借款6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9000元,共计6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29日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人民币,用于村里费用,被告出具《借据》承诺于2017年1月29日还本金及15%利息,共计69000元人民币,可被告到还款日期未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在万般无奈下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共计69000元人民币。柳西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柳西村村民委员会因村务开支向王艳影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借期一年,年息15%,并出具了盖有柳西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借据》,柳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曲文亮、书记汪国徽、会计侯永久在该《借据》上签字捺印。王艳影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本息69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并经过庭审调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艳影与柳西村村民委员会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王艳影给付钱款后,柳西村村民委员会到期未偿还本金和利息,且经多次催要仍未偿还,属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年息15%,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按约定给付1年的利息,即9000元(60000元×15%)。故王艳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柳西村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柳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王艳影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柳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邵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