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XX与赵西杰、陈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赵西杰,陈慧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1565号原告李XX,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2月9日,住新密市。被告赵西杰,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22日,住新密市。被告陈慧婷,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12月4日,住新密市。原告李XX诉被告赵西杰、陈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西杰、陈慧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6日,被告赵西杰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20万元整,2016年12月11日经原告与被告赵西杰算账,被告赵西杰共欠原告本金220万元,利息48万元,被告赵西杰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及保证各一份,保证2017年农历春节前归还30万元,否则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赵西杰按约定归还了利息部分的17万元,下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推脱不还。被告赵西杰向原告借款时,是在其与被告陈慧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慧婷应对被告赵西杰欠原告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款220万元及利息3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8月1日、2014年1月8日、2014年11月6日被告赵西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各一份,2014年11月6日转账凭证两份、2016年12月11日被告赵西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保证各一份,用于证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被告赵西杰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12月11日原、被告经算账,被告赵西杰下欠原告本息共计268万元,并保证2017年春节以前归还30万元,若没有及时偿还,余款金额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的事实;证据二,新密市档案馆出具的婚姻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赵西杰与被告陈慧婷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赵西杰、陈慧婷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被告赵西杰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20万元整。2016年12月11日,经原告与被告赵西杰算账,被告赵西杰共欠原告本金220万元,利息48万元,被告赵西杰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及保证各一份,保证2017年农历春节前归还30万元,若没有及时偿还,余款金额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赵西杰按约定在2017年农历春节前归还了利息部分的17万元,本金及下欠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下欠原告本金25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1日以本金220万元整,按月利率2%计算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赵西杰与被告陈慧婷于1991年10月19日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赵西杰向原告借款时,是在其与被告陈慧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赵西杰借原告款,有原告提供被告赵西杰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保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赵西杰归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及2016年12月11日前利息31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赵西杰从2016年12月11日起以本金22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西杰与被告陈慧婷于1991年10月19日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赵西杰向原告借款时,是在其与被告陈慧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清偿,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陈慧婷对被告赵西杰借原告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西杰、陈慧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借原告李XX款本金220万元及2016年12月11日前利息31万元;二、被告赵西杰、陈慧婷从2016年12月11日起以本金22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李XX支付利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西杰、陈慧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陈俊长审 判 员 马秀玲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