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夏国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国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刑更30号罪犯夏国喜,男,1994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国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与同案被告人汪某共同退还被害人1000元。于2014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国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6年5月5日缴纳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还赃款1000元同案被告人汪某于2016年4月19日履行。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罪犯夏国喜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假释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国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陇忠平审判员 陈蕊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