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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宝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宝记,沈红梅,骆利山,黄秀兰,骆存朴,肖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骆宝记被执行人:沈红梅被执行人:骆利山被执行人:黄秀兰被执行人:骆存朴被执行人:肖风梅本院在执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骆宝记、沈红梅、骆利山、黄秀兰、骆存朴、肖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