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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雪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81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雪,女,汉族,1996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公民身份证号3411251996********,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藕汤镇朱集村陈圩组5号。2016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建北,青海启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雪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文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雪及指定辩护人李建北、手语翻译张鸿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雪在西宁市乘坐107路公交车行驶至城北区柴达木路盐庄小区附近时,扒窃车内乘客贾顺庭的钱包后逃逸。钱包内有现金730元,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铂金项链、一副铂金耳环、十颗黄金转运珠、一枚转运珠戒指。经鉴定,钱包内金首饰价值345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418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基本信息,被告人当庭及以往供述等,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陈雪的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及罪名亦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聋哑人,认罪态度好,破案后赃物追回退失主,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雪在西宁市乘坐107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城北区柴达木路盐庄小区附近时,被告人陈雪将车内乘客贾顺庭的钱包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经清点,该钱包内有现金730元、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铂金项链、一副铂金耳环、十颗黄金转运珠、一枚转运珠戒指。经鉴定,钱包内首饰价值3454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贾顺庭的报案材料、陈述笔录及证据清单,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叶玉寿、刘卫东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刑事照片,被告人基本信息、残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当庭及以往供述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雪系聋哑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雪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和秀人民陪审员  陈 祎人民陪审员  哈梅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