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学平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98号罪犯王学平,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婺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学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2月6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9年12月14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29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2013年3月29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学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5次,兑现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学平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平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5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