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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熊慧与黄智文天联广告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慧,黄智文,天联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272号原告熊慧,女,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一黄智文,女,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二天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甲19号楼3802、3803、3805、3806、3807室,组织机构代码60001579-1。法定代表人郭树淞。上列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慧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暂时不能确认诉求”。本院认为,因原告当庭明确表示“暂时不能确认诉求”,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原告预交),依法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赖云清梁裕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