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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刑初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0日12时49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闽A×××××号货车运载水果自顺昌县往将乐县高速口方向行驶至省道岭文线247KM+100M路段时,在行车过程中欲取水饮用,导致车辆偏离正常行驶方向,碰撞到前方同方向正常行走的龙某、杨某2,后车辆侧翻至路边涵洞处,造成龙某死亡、杨某2、肖某某受伤,车辆及车上货物部分损坏的后果。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肖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肖某某赔偿被害人龙某亲属41.5万元,赔偿被害人杨某2经济损失6.3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及到案经过、立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车辆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人杨某1的证言;关于肖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毒检报告、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他人报案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龙某亲属、杨某2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肖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旭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珠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