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左陈猛、郝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陈猛,郝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陈猛,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郝雷山,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左陈猛与被申请执行人郝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201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郝雷山于2016年11月24日前偿还原告左陈猛借款32000元;二、原告左陈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保全费35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郝雷山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陈猛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郝雷山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本案在诉讼期间,2016年7月14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滨州高新支行的相应银行帐户及少量存款,无其他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无到期债权。2016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6执19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乃宝附:本案如有查封财产,请于查封到期日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