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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圣,刘家忠,吕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财源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20049。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成圣,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刘家忠,男,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吕为利,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902执19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天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