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晓武、张海荣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武,张海荣,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武,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荣(系王晓武之妻),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女,1991年5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晓武、张海荣因与被上诉人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武、张海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晓武、张海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上诉人王晓武、张海荣已预交),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王晓武、张海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莉审 判 员 赵政代理审判员 白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