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57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高艳朝与菅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朝,菅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789号之二原告:高艳朝,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告:菅浩,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公务员,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高艳朝诉被告菅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艳朝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及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高艳朝负担。审 判 长 刘 科代理审判员 李 珠人民陪审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