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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雪亚与邓孚升、海南昌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终本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亚,邓孚升,海南昌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76号申请执行人:陈雪亚,女,汉族,住海口市。委托代理人:陈立华,男,白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邓孚升,男,汉族,两个身份证登记住址分别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海南昌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孚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亚与被执行人邓孚升、海南昌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雪亚代收货款6127元及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执行的吴小平等11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昌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邓孚升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5)美执字第290-299、422号】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孚升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目前上述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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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庄和彬审判员  周 锐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林马珍书记员林瑾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何新 撰稿:庄和彬 校对:林瑾怡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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