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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柯有良与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有良,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4039号原告:柯有良,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传忠,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柯有良诉被告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柯有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有良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柯有良负担。审判员  张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皮晓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