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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86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甲。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甲的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传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芸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