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顾正新与上海涛原物流有限公司、姚文福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新,上海涛原物流有限公司,姚文福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862号原告:顾正新,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芳(系原告之妻),女,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涛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姚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美,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福,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新诉被告上海涛原物流有限公司、姚文福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9元,减半收取计1,344.50元,由原告姚祥丰负担。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