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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从元申请执行朱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从元,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廖从元,男,生于1960年11月26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朱磊,男,生于1975年7月1日,汉族,住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事处关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廖从元与被执行人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磊是阆中市某卫生院正式工作人员,每月有固定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磊的工资每月扣留1500元,扣留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