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代绍贵,赫崇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绍贵,赫崇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88号原告:代绍贵,男,1960年8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西江镇金珠村*组。被告:赫崇富,男,1965年11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西江镇金珠村*组。代绍贵与赫崇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代绍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绍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绍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绍贵负担。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雁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